
寧夏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傳統醫學師承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時間:2023-02-25 15:50 來源:寧夏衛健委
各市、縣(區)衛生健康委(局),寧東管委會社會事務局,委直屬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自治區傳統醫學師承備案管理工作,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組織修訂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傳統醫學師承備案管理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1年7月25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傳統醫學師承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自治區傳統醫學師承備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具有本自治區戶籍或實際長期居住本自治區,跟隨本自治區內各級各類醫療機構中中醫類執業醫師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人員適用本辦法?!吨腥A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施行之后,需要跟隨指導老師參加中醫醫術專長實踐的人員,參照執行。
第三條??傳統醫學師承管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自治區衛生健康委(自治區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全區傳統醫學師承人員備案管理,組織實施師承人員出師考核。
各市、縣(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師承人員的資格審核、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師承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本自治區戶籍或實際長期居住本自治區;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學力;
(三)熱愛中醫藥事業,具有較強的自學能力;
(四)身體健康,能夠在醫療機構中堅持跟師學習和臨床實踐,完成跟師學習任務。
第五條 師承指導老師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并經所在主執業機構同意;
(二)在本自治區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從事中醫臨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醫類別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有豐富的中醫臨床經驗和獨特的技術專長;
(四)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信譽良好;
(五)身體健康,能夠在醫療機構中堅持臨床實踐,完成師承教學任務。
第六條??師承備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傳統醫學師承人員備案審批表(附件1);
(二)師承學員身份證、最高學歷畢業證、戶籍證明(戶口本或居住證);
(三)師承老師身份證、醫師資格證、執業證、職稱證、戶籍證明;
(四)師承老師所在主執業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同意帶教證明;
(五)經縣(區)級以上公證機關公證的《傳統醫學師承關系合同書》(附件2)。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師承師生雙方各留存一份。證件類應當提供原件供備案審核,留存復印件。
第七條 指導老師同時帶教師承人員不得超過四名。不符合第四、五、六條及本條規定的,不予備案。
第八條??備案程序:
(一)師承人員與指導老師簽訂《傳統醫學師承關系合同書》,并在縣(區)以上公證機關公證。
(二)公證后一個月內,師承人員向其長期師承學習所在地縣(區)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傳統醫學師承人員備案審批表》??h(區)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對其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初審合格后報送市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三)市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結合初審意見,對申請者提交的材料進行復審,提出復審意見,復審合格后報送自治區衛生健康委(自治區中醫藥管理局)。
(四)自治區衛生健康委(自治區中醫藥管理局)對報送材料進行審核確認,審核合格后,予以備案。
第九條??指導老師應保證帶教時間,制定詳細的師承教學計劃,確定教學內容、目標和進度,并嚴格執行;應精心組織師承教學,指導師承人員結合臨床實踐學習中醫藥理論知識和實踐技能,悉心傳授學術經驗和技術專長,按照確定的師承教學計劃,保質保量的完成帶教任務。
師承人員應尊師守紀,保證跟師學習時間,虛心刻苦學習指導老師的臨床經驗和技術專長,認真做好跟師筆記,及時歸納整理,并加以研究;誠實地接受指導老師和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檢查和考核,完成教學計劃確定的學習任務,努力提高自身的職業道德、業務素質和水平。
第十條 師承學習內容包括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傳統醫學出師考核和確有專長考核大綱》規定的內容、中醫經典著作、指導老師的學術經驗和技術專長等。
第十一條 師承學習形式以臨床跟師學習和自學為主,市、縣(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可以結合工作實際,適時組織集中培訓學習。
臨床跟師學習是指師承人員在指導老師臨床實踐時實時學習中醫藥理論知識和實踐技能,做好跟師筆記,及時歸納整理并加以研究。跟師學習時間每周不少于3天,每天跟師筆記字數不少于300字。跟師筆記需記錄跟師學習時間(學時數),內容以跟師學習的理論和實踐技能為主,包括病案整理和病例分析。
師承人員自學內容和教材由指導老師指定,師承人員按照指導老師要求進行自學。自學應作學習筆記,每周不少于1000字。
第十二條??師承人員每月至少整理5份門診病歷,并根據中醫藥理論作病例分析;每月對跟師學習情況進行總結,總結每月學習內容;每半年作一篇不少于2000字的跟師心得,總結半年跟師學習內容和指導老師學術經驗;在三年學習期滿后,應寫作一篇不少于5000字的跟師學習總結,總結跟師學習情況和指導老師的學術思想和臨床經驗。
師承人員跟師筆記、自學筆記、門診病例分析、月度總結、跟師心得和跟師總結應由指導老師審閱并簽字認可。
第十三條??指導老師應每月定期檢查考核師承人員學習效果,對師承人員學習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予以批評指正,檢查考核結果應記錄在月度總結中;每半年對師承人員學習情況進行考核評價,結果記錄在師承人員跟師心得中;在三年帶教結束時,應對師承情況和師承人員中醫藥理論和實踐技能水平作出書面師承情況評價。
第十四條??師承期間,師承指導老師或師承人員因個人原因提出解除跟師合同的,應當出具經雙方簽字的解約文件到備案機關備案。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師承人員連續跟師學習滿三年,經指導老師同意,可以按照《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的相關規定,申請參加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考核。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自治區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解釋,自2021年9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年8月31日。2010年發布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傳統醫學師承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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